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要求,发电计划安排应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,逐步缩小计划比例,为市场交易创造条件。
《意见》要求统筹电力电量平衡,促进节能减排。在制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,应积极促进售电侧改革,根据市场需要预留直接交易空间(包括电量及对应的容量),支持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,并将交易电量纳入电力电量平衡。在实行差别电量政策基础上,对严格执行环保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鼓励,燃煤机组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标准的,应适当奖励发电量。年度发电计划制定后,发电企业可自主协商开展替代发电,需通过电网调度机构校核。具备条件的地区,可跨区跨省进行替代发电。送受电应贯彻国家能源战略规划,充分利用水能、风能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;优化电网运行方式,加强跨区跨省余缺调剂。
《意见》还要求强化发电运行调节管理,稳定机组出力。发电企业应加强机组维护管理,提高机组可靠性,满足稳发满发和调峰、备用的需要。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,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。各省(区、市)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设定年度允许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的上限,对非计划停运超过上限的,适当扣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;对全年没有发生非计划停运的,适当增加下一年度发电计划。
《意见》同时要求加强燃料供应监管,保障火电正常生产。优化安排发电组合,提高发电负荷率。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,原则上不得安排全厂停机,尽可能减少单台机组频繁启停。一般情况下,单台机组调停一次不小于7天、不大于45天。